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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维权长征路无果,5500万资产被无故抢占,令人心寒

8月 31, 2022

近期,一封“控告材料”揭示了在内蒙系锡林郭勒的一起政府官员放高利贷并串通当地司法机关,利用高利贷强行霸占他人财产的事件。

      根据了解,2022年当事人白某和孙某(以下简称当事人)举报系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王惠某、系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王志某为主的黑恶势力团伙,串通当地司法机关,暴力强占控告人财产的恶行事件。2010年6月25日,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51142部队的退伍老兵的白某、孙某、刘某、杨某及王某(后退出合作事项)五人为响应内蒙锡林郭勒太仆寺旗政府招商引资的战略号召,决定共同挂靠太仆寺旗宏图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凤苑项目中的三期房屋,并签订了《共同开发合作协议书》。然而在三期项目的建设后期,因资金不足,投资人之一刘某以个人名义向牧某借款400万元,借期1年,月息5分;又向王惠某、王志某(借款代理人,非借款人)借款300万元,借款2年,月息5分。自此噩梦开始了,到期后刘某因无力偿还,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经与牧某、王志某等人协商,希望通过签署《抵债协议书》解决欠款问题,而抵债协议书其他三位合伙人均不同意,导致刘某无法偿还债务。作为整个事件的背后黑伞王惠某指使手下王志某、王建某、牧某、薛某、牛海某五人借还欠款的名义到刘某的办公室不停用言语威胁、辱骂,甚至威胁还不了钱要弄死刘某。2013年9月9日刘某无奈只能在欺瞒其他三位合伙人的情况下,并虚构了本人欠款肆仟万无力偿还的事实,与牧某、王志某等人签署了《抵债协议书》,协议并没有加盖挂靠公司的公章。同月刘某又与牧某、王志某等人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的金欠款金额为18126000元,也明确了还款日期为同年12月31日。而这份补充协议确没有出现在判案的卷宗内,无故消失了。为了可以让《抵债协议书》变得合规合法,在签署后,牧某、王志某等人就拿着协议书找到政府,在隐瞒合同签署的非合规的情况下,获得了政府的认定并给出了相关的文件支持。这让当事人更处于了不利的位置,维权更难了。

      而牧某、王志某等人利用《抵债协议书》取得了凤苑三期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从2013年9月开始至今一直控制该三期楼盘及一幅未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受到迫害后,当事人当事人第一时间向太仆寺旗公安局报案,希望经济侦查大队可以立案侦查,公安局却以此案属于民间经济纠纷不属于经济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非法放高利贷,胁迫他人签署虚假合同一并置之不理。当事人不服又向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报案,虽然得到了表面上的重视,但是最终还是以当事人主张的5500万元资产没有评估,没有被侵占的证据停止了调查工作。在牧某、王志某非法取得项目所有权后,不但对于项目开发期间赊欠的700多万的材料费、人工费、施工费拒不支付,还起诉质疑这700万的真实性,经法院查证这700万真实存在,但牧某、王志某表示费用不是他们赊购的,谁赊购的找谁去,使得众多供应商无法拿到欠款,也开始了他们的维权之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中央第十五督导组到锡盟后向督导组反映了相关情况,得到了督导组的重视,点名让正镶白旗公安局调查,而调查警官确以涉案人员王惠某无法找到和胖五根儿在拘留无法取证为由要求合伙人刘某在没有办案依据的结案通知书上签字,被刘某拒绝了。2021年当事人向锡盟公安局报案,然而确得到牧某、王志某等人不构成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责任,所以王惠某也就算不上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同时,当事人以《抵债协议书》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向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发起起诉刘某、牧某和王志某等五人,在起诉不成功后,又上诉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确被中院判决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一二审判决,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指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再审后,发回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重审,并强调着重审查《抵债协议书》中4000万元债务是如何形成的。而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依然不顾上级法院的意见,根本不去查明债务的形成事实,依然维持原判。没办法当事人又一次上诉,至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确依然维护原判,并在审判过程中将4000万元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当事人一方,纯属滥用职权。而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已经多次对4000万元的债务提出异议,希望法院依法分配举证责任,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而被告拒绝提供证据,在双方争议如此巨大的基本事实,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不闻不问,仅仅凭借抵债协议书就认为凤苑三期项目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全部归属于牧某、王志某等人所有,属于严重的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经过进一步的了解,整个案件中存在很多争议和不合理的地方:

      第一,试问作为公职人员是如何拥有如此多的资产的?

     第二,月息5分是不是已经属于放高利贷了,合法吗?

      第三,关于欠款,明明只借了700万,就算是加上利息也就1000多万而已,抵债书中4000万元欠款明明存在重大疑点,也被上级法院要求重点查证,为什么还会被地区法院视而不见还推卸举证责任?

       第四,补充协议为什么不在判案卷宗内,是被谁拿走的?

        第五,刘某只是合伙人之一,是没有独立处决项目权力的,其他三位合伙人不知情,刘某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抵债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第六,凤苑项目中的三期房屋项目价值5500万,远超出了借款金额,这个协议是否合理呢??

      第七,补充协议和抵债协议书的金额明显对不上,而且也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为年底,为何被告方确早在9月份就开始强行霸占项目以及所有资产?

      第八,在刘某第二次举报王志某等人的黑势力行为时,调查派出所的两位办事警官确撒谎称找不到涉案人无法取证,而涉案人王慧明作为系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副大队长怎么会找不到呢?涉案人胖五根儿明明只是在拘留为什么无法取证?

      第九,经手案件公安局为什么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当事人,在不开展调查的情况下给与错误的结论?这是不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表现?

       事件从发生至今已经8个年头了,当事人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多次的起诉举报得不到结果,其中付出的时间精力都是非常大的。判案法院对重点疑点视而不见,我行我素不顾上级法院的意见,还将重要证据撤出办案卷宗,无视法律,不顾百姓利益,维护黑势力的权益;经办案件的公安局派出所找借口不办理,不调查就结案,多么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啊,都间接的充当了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只有冲破“关系网”、打掉“保护伞”、铁面执法才能真正将黑恶势力清楚。

      此案历时时间比较长,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人数众多,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对此案加以关注和重视,彻底将案件调查清楚,还当事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媒体无关,禁止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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