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退休职工,叫许在廷。
母亲依法享受的抚恤金从1994年停发,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乃林农场班子换届,新任场长韩生金开始执政。他上任后,就提出我母亲邢国平依法享受的抚恤金不存在。经交涉,他总动歪心思,玩手段。2003年上访到喀喇沁旗人社局,经过八个月,几次去人,电话催促,同年12月10日,喀喇沁旗人社局作出了【关于邢国平上访要求解决遗属待遇的答复】。【答复】明确继续发放邢国平遗属待遇,但进行了违法克扣。时任喀喇沁旗人社局局长赵晓峰索贿未成,才出此下策。
人社局行政故意违法情况: 该【答复】违背了(内政办发)【1997】58号文件、赤劳社字《1999》12号文件规定的工亡遗属待遇标准。其标准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 人社局违法情况:1996年10月至2003年12月29日共计87个月,87个月乘上1995年赤峰市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317.25元。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
《答复》还规定:以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内蒙赤峰市颁发赤劳社字[2002]26号文文件规定享受工亡遗属抚恤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20元,这个他们都进行了克扣。如:2001年7月至2003年12月29日时间刚好是30个月。结果该《答复》规定是:20个月X20元=400元。克扣200元,至今不给。
法院枉法情况: 信访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情况: 劳动部出具告知单,《劳社信(访)080115029》,接待领导告知,回去找赤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出具了赤劳社()字2008第一号,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研究处理。回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姜副局长说,放着吧了事。
市中级法院、旗法院都支持了喀喇沁旗人社局的【关于邢国平上访要求解决遗属待遇的答复】的违法答复。不服喀旗法院(2004)喀民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和赤峰中级法院(2005)赤民三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及2007)赤民再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期间,法院收到喀喇沁旗人社局送来的【邢国平抚恤费执行有关政策的说明】,该说明以1996年前后之分,捏造了工亡遗属待遇的两个标准,来符合它的违法【关于邢国平上访要求解决遗属待遇的答复】,从而来证明[答复]正确性。用违法方式证明违法合法。
上访若干次,最高法、最高检曾多次指示赤峰市中院再审,结果都一一驳回。 赤峰市中级法院张智院长,亲自搞了(2007)赤民监字第45号。他还签上院长张智。
2018后法院、检察院的违法情况: 2020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将该案转入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又转给内蒙赤峰市中院处理,2021年3月开庭一次,三个法官正做公堂之上,就我一个当事人。审判长叫黄淑华,她说张智院长都退休了,那里去找,再说谁还给你管这事。她说些推三阻四的话了事。后来电话问黄淑华审判长,案子结论是什么?她说不成立有什么结论。自那时起,这个案子真就没人管了,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应。举报黄淑华的事,她本人质问我,你举报我了,我说是。
我们的诉求: 1、对两级法院枉法裁判人员、政府行政违法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2、对制造事端的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乃林农场场长依法依规处理。 3、追究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的不监督责任。 4、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造的【关于邢国平上访要求解决遗属待遇的答复】【邢国平抚恤费执行有关政策的说明】。并告知当事人。 5、依法给当事人国家赔偿。
2022年3月10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信访局为我开了一次听证会,参加人员有本旗相关科局人员。其中,旗检察院王检察长在大庭广众的会上说,你的涉访涉诉问题,虽然中央巡视组、最高法、最高检都说你有理,但那不一定,因为他们都不了解详情等等。一个旗县检查长竟质疑中央和最高两院。不但不解决问题,竟然制造问题。
证据材料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据内容
1 《关于邢国平上访要求解决遗属待遇的答复》喀喇沁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邢国平抚恤费执行有关政策的说明》 喀喇沁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 内政办发(1997)58号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4 赤劳社字(1999)12号
赤峰市政府。
5 (2007)赤民监字第45号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6 劳社信(访)0801150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7 赤劳社(访 )字2008号第1号 赤峰市劳动局
注:这些案子都是中央第八巡视组转入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又转赤峰市中级法院。